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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99.09.02行政會議討論通過

第一章  總則

 第一條 本學會全名為「國立彰化師範大學電機工程學系系學會」。以下簡稱本會。

 第二條 本會以提昇良好風氣,促進系內人際關係,增進師生情感, 並充分學習各方面知識,        以服務本會全體同學為宗旨。

 第三條 凡本校電機系(含碩士班),全體同學從一年級入學起均為本會當然會員,所以會員         權利一律平等。

 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電機工程學系辦公室。本會辦公室設於機械大樓後方之貨櫃屋。

 第五條 本會會長股由大三同學優先擔任;本會行政部門幹事由二年級會員優先擔任;本會           大一同學為儲備幹部並由二、三年級會員進行指導及訓練。

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與義務

 第六條 凡本會會員皆享有下列權利:

 (一)參與系學會公職之權利。

 (二)參與各項本會舉辦之活動,以及本會所提供之福利。

 (三)對於本會內部事項可提出適當之質疑。

 第七條 凡本會會員皆應盡下列義務:

 (一)遵守本會組織章程之規定。

 (二)繳交本會之會費。

 (三)協助並支援本會所舉辦的所有活動。

 (四)出席本會所有系員會議及號召。

第三章  會長

 第八條 會長職權如下:

 (一)對內總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。

 (二)召開及主持幹部會議。

 (三)依本會章程及會議之決議,並積極推動會務。

 (四)各組織幹部由會長就學會熱心負責會員任命之。

 第九條 會長之任期:

 (一)會長任期為一學年,期滿不得連選連任,須會員之半數以普通,

       平等,直接,無記名方式選舉產生,如未過半數,以最高票者當選。

 (二)會長因故出缺時,由副會長代行職權。

 (三)前款事件之發生,會長所餘任期超過六個月以上,應即刻辦理補選。

 (四)會長經由會員三分之二以上相對多數同意即得罷免之。

第四章  行政組織

 第十條 行政部門之設立:

 (一)行政部門幹部應於新任會長就任後任命之,以二年級會員優先採用:

       會長股:負責統籌系學會內外事務;整合系學會組織,搭起會員與系上、學校之間溝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通的橋梁。

       執秘股:熟讀章程,保持與系辦、系隊、會長股、師長的連繫,協助會長股處理行政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事務,協調各股的和諧運作,通知各股會議時間;舉辦每年系學會的選舉、跑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公文、整理校友資料、並製作邀.謝函。     

       活動股:設計活動、企畫書格式、設想目的、考量人事時地物、預想活動注意事項、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配套措施;填寫活動申請表。

       文宣股:保管系學會文宣用具,定期清點數量、製作.填寫文書清單、製作租借紀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及方法、設計系服、製作文書資料檔(會議記錄、簽到單、公用表格等等)、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系刊、通訊錄、設計場佈、總檢(電子檔)、個人的資料卡、活動傳單、海報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美工雜項(道具、手冊)。      

       器材股:保管系學會器材,定期清點數量、製作.填寫器材清單、製作租借紀錄及方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法、多去思考場地應用,預想場地狀況、確認器材使用方法、統籌所有可借的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場地、器材、準時參加場協(要注意時間)、公告場地(B版)、準備每次開會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場地。

       公關股:跑外校、外系、帶動社區服務、製作系服、拉經費、製作感謝卡、準備活動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餐點。

       體育股:保持與系隊間的聯繫,密切注意各大型校內.外運動比賽的時間;通知各系

            隊場協時間,策劃比賽期間的飲食、交通及住宿、校車.交通工具接洽,並訂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比賽獎勵辦法。

       資訊股:整理活動照片,並製作活動影片、架站、整理B板、製作B宣、製作電子邀.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謝函。

       總務股:戶頭交接、控制金錢收支、預想未來花費金額運用、製作收據及活動支出表,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於會議中報告。

 (二)各股得招收會員,加入各部成為本會組織之成員。

 (三)所有本會行政部門幹事將頒獲幹部證書。

 (四)本會行政幹事須遵守參與會議及管理各部門成員之義務。

 第十一條 行政部門的罷免:

 (一)會長直接可免除其職務。

 (二)幹部間可提出罷免案,須幹部二分之一人數同意即刻去職。

第十二條 行政部門的異動:

 (一)除行政部門的罷免外,所有本會行政部門(含儲備人員),於每學期結束前三個禮拜,

       可向會長提出異動申請,經會長及行政部門二分之一幹部同意後,於新學期開學日

       起生效。

 (二)如前一學期有任何人事異動,於新學期開學日公布後即生效。

第五章  財務

 第十三條 財務來源如下:

 (一)會費及會費利息

 (二)校內,校外各項補助及募款

第十四條 行政部門動用經費,須先經總務同意,再經由會長做最後決議。前項規定,如金

       額超過五千元,須經行政會議作決議。

 第十五條 行政部門應在學期開始前一個月內,提出編列預算,由總務編列出總預算,經行

       政會議審核議決。

第六章  章程附則

 第十六條 本系主任為本會當然指導老師,本會並得視實際需要商請系主任推薦遴選系上專

       任教師為指導老師,以指導會務之推行。

 第十七條 本會章程為本會最高單行法規,視情況可另訂施行細則。

 第十八條 本章程之修正及增列須在行政會議議程中提出,幹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,且三分

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,由會長公佈實施。

 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監理會通過,自公佈日施行,並送學務處備查,修正時亦同。

 第二十條 本章程施行期限為一年,必要時由新任會長決定延長施行期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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